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中斷情形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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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認定 時效 中止 中斷被允許嗎
申請工傷認定時效需要在30日內提出申請,並且認定的過程可以主關提出中止或者中斷的要求。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的申請期限不是除斥期間,應適用中止、中斷。2005年2月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國法祕函【2005】39號“《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這説明1年申請時效非不變期間。《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期限,是出於促進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及時行使權力,保障工傷人員的權益的立法初衷,因此工傷認定部門對逾期申請工傷認定應調查核實申請人有無特殊情況,審查逾期申請理由是否正當成立,然後決定是否同意延長申請時限,以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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