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書丟了去哪補需要帶什麼
一、工傷認定書的內容
1、用人單位全稱;
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3、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4、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於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5、認定結論;
6、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部門和期限;
7、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二、工傷認定書的效力
首先,從證據法角度看,認定工傷決定書在民事訴訟中也是一種證據,法官應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並享有是否採信的裁量權。工傷保險法律屬社會法的範疇,但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仍然需要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救濟。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九條並未把認定工傷決定書納入具有預決效力的證據範疇,但我們認為,認定工傷決定書是一種依嚴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書,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也具有預決力,當事人一般不得再行爭辯,但並非絕對不能推翻。
其次,從救濟途徑看,對未生效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認定工傷決定書生效後,即使有錯,《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均未賦予救濟途徑,當事人只能在民事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採信,對這最後的、唯一的救濟途徑,不應徹底封閉。在民事訴訟中,雖然不能宣告認定工傷決定書無效,但可以決定不予採信。
1、到勞動局補辦工傷認定書。
2、與對方(單位和肇事者)協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
3、向單位主張工傷賠償;向肇事者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工傷認定書丟了怎麼去補辦?本人補辦需要身份證,而單位出面的則需要帶上公章,另外其他人是無權補辦的,其次,複印件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進行過工傷認定的資料都有相應的記錄,一般來説,相關部門會將工傷資料保存50年,工傷認定書丟失無需太過擔心。
以上就是對於工傷認定書丟了去哪補需要帶什麼材料?這一問題的解答。相信看到這裏大家一定已經有了自己的認識了吧。其實總的來説去到相關的政府機關進行補辦申請,帶上的身份證件以及相關的工傷鑑定時的一些收款單據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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