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申請做工傷鑑定需要帶什麼東西?
一、去申請做工傷鑑定需要帶什麼東西?
去申請做工傷鑑定需要帶的材料如下:
(一)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書》複印件
(二)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三)傷者居民身份證或死者居民身份證;
(四)見證人的證人證言(2人)和證人工作證複印件,證言需證人簽名並按指模。
(五)傷者或死者家屬委託律師或其他人代理申請工傷認定的還應提交
1、 律師事務所函
2、 傷者或死者家屬的授權委託書
3、 律師執業證複印件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工傷認定申請表;
(2)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二、如何進行工傷認定
1、《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規定》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3、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任何由於時受工傷,並且想要單位為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的,那麼就需要在就醫之後,做工傷鑑定,此時是鑑定上傷情的等級,在這之前,需要做工傷認定。需要注意的是,提出鑑定請求時,必須要提交足夠的材料,否則其鑑定請求不會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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