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傷認定理由應該怎麼做
當事人不服工傷認定理由,其實也就是對認定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果不服,換言之也就是不認可工傷認定的結果。在這樣的情況下,千萬不能妥協,一定要採取相應的措施來進行維權才行。那通常不服工傷認定理由應該怎麼做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告訴你答案吧。
一、不服工傷認定理由應該怎麼做
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據《關於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4]123號)的規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
所以,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時,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是前置程序;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則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此時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
二、應該怎麼申請工傷認定?
(一)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此時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進行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其中對行政複議的時間要求是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的60日內提出申請,而要是提起行政訴訟的話,則要求是在六個月內提出訴訟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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