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傷認定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應注意哪些問題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應注意哪些問題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應注意哪些問題?對於這個話題,不僅是勞動者要關注,用人單位也應該關心一下。畢竟職工受工傷或者患職業病是為工作,為單位創造經濟效益。那麼,職工和單位都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一、職工享受法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勞動部有關規章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還可以適當地延長。

在法定的醫療期內,即使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了,勞動合同期限也應延續到醫療期滿屆滿為止。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職工享有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

根據法律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職工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內部規定向職工支付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但單位內部規定支付上述費用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職工醫療期內醫療終結後勞動關係的處理

職工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傷病痊癒,如果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應另行安排適當的工作。

但是,如果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應當首先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根據鑑定結果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

1、如果被鑑定為1至4級的,職工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職工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2、如果被鑑定為5至10級的,在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在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四、職工醫療期屆滿後勞動關係的處理

根據法律的規定,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另行安排適當的工作。

但是,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滿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根據鑑定結果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

1、如果被鑑定為1至4級的,職工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2、如果被鑑定為5至10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以上權益不僅僅是勞動者在受工傷或患職業病時應該享有的,同時,用人單位也應該積極保障勞動者的這些權益。本站小編希望每個企業在保護企業的基本權益的同時又能合理合法的處理與勞動者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