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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或工傷賠償協議需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員工離職或工傷賠償協議需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達成勞動關係以後會簽署勞動合同,那麼這就註定了在勞動者選擇離職或者工傷賠償的時候需要簽訂協議,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員工離職或工傷賠償協議需注意的問題有哪些吧。

需注意的問題:

員工離職或工傷賠償等情形,常常會簽訂賠償協議。賠償協議要求完整準確地把協議雙方的意思表達出來,缺少或變更幾個字,有可能會使得協議書面表達的意思和當事人的實際意思大相徑庭,導致糾紛再起。近期我們律師在為客户服務過程中,發現客户因簽訂協議內容

員工離職或工傷賠償等情形,常常會簽訂賠償協議。賠償協議要求完整準確地把協議雙方的意思表達出來,缺少或變更幾個字,有可能會使得協議書面表達的意思和當事人的實際意思大相徑庭,導致糾紛再起。近期我們律師在為客户服務過程中,發現客户因簽訂協議內容不清、不全,又須另行賠償員工其他費用。企業簽訂協議時的常見問題如下:

一、 賠償項目不明確。協議書中約定的是一次性傷殘賠償補助金還是一次性勞動就業補助金?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還是勞動年限的補償金?是醫療費還是護理費等?每個項目均不能少,我們客户就有8年前的協議,協議中未寫明一次性勞動就業補助金,在八年後解除合同時又另行主張。所以賠償的部分項目,還是全部項目,都須逐一寫清,若表達不清楚,可能會導致單位重複賠償;

二、 表達意思模糊。賠償不同於補償,賠償基於過錯補償不一定基於過錯。在單位有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必須採取賠償。若協議中用“補償”兩個字,將無法準確表達企業是基於其過錯才給予員工的賠償,也就是説,員工在接受單位的補償金後,仍可以基於企業的過錯,再一次向企業理賠;

三、缺少“糾紛了結”“雙方無涉”等權利義務終結的表示。企業與員工簽訂賠償協議,無非是想一次性瞭解糾紛,避免以後麻煩,所以協議的最後,一定要加上“協議雙方履行以後,糾紛了結”、“雙方無涉”、“不得再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等權利義務終結的字樣,少了這幾個字,無法表明協議雙方對剩餘權利的放棄,這樣企業也面臨再一次被員工索要的可能。

所以,員工離職或賠償協議,需準確表達協議雙方的真實意思,並確保協議表達的內容在法律是合法有效,同時必須註明協議履行完畢後,雙方以後再無糾紛。

大家在閲讀了上述的文章之後,以後在實際生活中需要寫離職協議或者工傷賠償協議的時候可以參考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意見,如果大家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找尋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為您進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