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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主體錯誤怎麼辦?

工傷認定 主體錯誤怎麼辦?

對於大家而言在工傷鑑定的過程中,首先必須得提出工傷鑑定才行,那麼對於提出工傷鑑定時是否由主體限制了?如果主體錯位該怎麼辦了?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來解答工傷認定 主體錯誤怎麼辦?希望能夠為您帶來一定的幫助,解答您的相關困惑。

一、工傷認定申請主體有哪些主體錯誤怎麼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或其上級工會組織均有權向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有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如果用人單位在以上時間內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這一修訂,與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會保險法》第37條的規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説,與原有的工傷認定製度相比,2011年1月1日以後,過失犯罪和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工傷事故,將可以作為工傷享受相關待遇;而工作時因吸毒造成傷亡的,將不能按工傷處理。

對勞動者的人身傷害進行認定,一旦確認屬於工傷範疇的話,那麼之後就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根據實際造成的傷害向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求賠償。但提起工傷認定不是人人都可以的,我國對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也是進行了限制的,有權提出申請的包括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或其上級工會組織。

對於工傷認定 主體錯誤怎麼辦我們只能重新有正確的主體來進行申請,工傷鑑定的主體必須是由受害人家屬以及所在的用人單位以及工會才能進行申請,否則是不能進行工傷鑑定申請的。而且必須在有效期間進行工傷申請,不能錯過工傷申請的時間,否則就不能進行申請。

標籤:主體 工傷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