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複議需要多久?
工傷認定指的是勞動行政部門對造成人身傷害的工人做出的認定行為。對於在工作中造成傷害的工人,用人單位要根據工傷認定進行賠償。這個政策充分體現了我國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很多工人及家庭成員對工傷認定不服的現象,那麼工傷認定複議需要多久?
按勞動部《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前行政訴訟。
按《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申請複議的,應當在收到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提出複議申請。
按《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收到認定結論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對複議決定不服,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附:法律依據
勞動部《工傷認定辦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其實,對於在工作中受傷的情況來説,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工人本身,都要及時進行工傷認定,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這樣才能保證法院受理案件,從而維護自身的權益。詳細情況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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