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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認定不服複議期限是多久?

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工傷認定不服複議期限是多久?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是國際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時效為兩個月,已經滿兩個月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如果不滿六個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已滿六個月,只能接受工傷認定書。

附:《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天為期間屆滿的日期。認定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工傷認定的流程

一、委託代理合同簽訂前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並作相應談話記錄,並要求委託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説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係,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後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並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託手續後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繫電話;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於以後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繫,並留下聯繫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1)、用工單λ或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工傷認定超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二、辦理委託代理合同時:

(一)、應詳細向其告知調查、仲裁訴訟程序中律師能夠做出具體事項;

(二)、應明確委託人在辦理委託代理合同後應配合律師做的具體事項;

(三)、應告知委託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有哪些風險及相關防範措施;

(四)、應送達相關委託文書、質量監督卡等;

(五)、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委託人,還應詳述委託合同的內容及律師收費辦法等相關情況以免代理後發生爭議;

(六)、對於風險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費的情形,應在委託合同着重予以書面確認,避免發生分歧或爭執;

(七)、對於特別授權或辦理委託手續後,委託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應在委託代理合同中明確律師的代理權限及特別授權事項。

三、工傷認定程序(之前也可與對方調解):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於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製作《工傷認定申請書》,並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繫,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持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四、勞動能力鑑定程序:

(一)、對照《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鑑定》看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

(二)、製作《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並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表》;

(三)、製作《生活自理障礙鑑定申請書》;

(四)、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

(五)、領取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報告;

(六)、徵求委託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鑑定。

五、勞動仲裁程序:

(一)、製作《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清單》;

(二)、與用人單位聯繫,可否調解;

(三)、向勞動爭議仲裁遞交《申訴書》及證據材料;

(四)、準備庭前材料併到勞動仲委閲卷瞭解用人單位的答辯意見等;

(五)、參加庭審;

(六)、庭後和解或調解。

對於對工傷認定不服複議期限的相關規定,我們國家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一般情況下對於這個問題都是在六十日之內來進複議申請的,但是某一些的特殊情況有可能也有所不同。對於工傷認定我們感到疑問的時候我們一定要去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諮詢以免自己的人身利益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