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如何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一、工傷如何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1、提出申請。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
2、進行審查。勞動鑑定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勞動鑑定申報後,應當進行審查;
3、進行鑑定程序,發放鑑定結論。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工傷患者受傷後,首先要及時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其次,工傷患者要向勞動能力鑑定部門提供全面準確的材料,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再其次,工傷患者按時參加現場鑑定。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鑑定。工傷職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現場鑑定的,或者拒不參加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安排的檢查和診斷的,當次鑑定終止。
二、參保人員受傷後到勞動能力鑑定部門鑑定,需要哪些程序?
關於鑑定程序,對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提出、提交材料、材料審核、組織鑑定、現場鑑定、委託檢查、結論送達、再次鑑定、複查鑑定等各個環節的程序、條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勞動能力鑑定是否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是勞動能力鑑定的生命線。為了保證勞動能力鑑定的公平公正。
一是要求公開相關制度。第六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相關政策、工作制度和業務流程應當向社會公開。
二是明確專家選擇辦法。第十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從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
三是確定了迴避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人員以及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四是對違規機構和人員明確了具體處罰措施。
在發生了工傷事故後也是會給勞動者的生活自理以及勞動能力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説在發生了工傷事故後也是需要及時的進行工傷鑑定,同時勞動功能障礙也是會根據嚴重程度分為了十個傷殘等級,然後用人單位也是會根據受害人的工傷等級來確定賠償的具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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