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鑑定的區別包括哪些?
一、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鑑定的區別包括哪些?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如果體內有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後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鑑定(除非醫生書面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體內的情況以外)。
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4、因各地在具體操作上可能會存在差異,建議在辦理前撥打熱線電話諮詢一下。
二、工傷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工傷鑑定申請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係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我們可以看出,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鑑定其實是沒有區別的,因為工傷鑑定就是勞動能力鑑定。在工傷認定以後,職工本人的傷情穩定下來以後,就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了。勞動能力鑑定是工傷維權的一項重要依據,不管過程有多麼繁瑣,建議大家都最好要做一下。
生活當中,當我們提到工傷鑑定這樣的事情的話,那麼肯定是在遇到工傷以後才會去做的一種司法鑑定。衷心的希望在生活中大家最好都一輩子不要去做工傷鑑定。但是在工作的時候,各種天災人禍總是大家難以預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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