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現在許多勞動者在工作時難免會出現工傷的事故,事故有輕有重,但不管是輕重都需要有人來字符相對應的工資,那麼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期間工資如何支付?休養期間由誰支付呢?今天就由本站來為大家簡單解答一下。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説的工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有兩塊:
工資總額: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第二是指“本人工資”也就是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中所指的“工資”,是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這一個原則上以醫院出具的休息時間為依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在實際生活中,很多企業都實行“底薪+績效(或是計件)”工資的形式,故工傷以後停工留薪期工資就出現了不同的支付方式。以我們處理的為例,一般都是讓企業按“底薪+相關福利”來支付,計件工資一般就不支付了,績效工資這一塊看情況定,求個在職員工平均數發也行。如果底薪高的話,那績效這一塊不發的也有,但總的來説,每月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也有按最低工資80%支付的)。各地都應該有相關的文件依據的。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一些省市規定享有加班費之外的工資,一些省市規定按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有用人單位按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以及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期間工資如何支付以及休養期間由誰支付的相關知識,如果遇到了類似這樣的問題,可以根據以上的知識來進行工資的支付,如果遇到不給予工資支付的情況,可以運用法律手段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齊齊哈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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