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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受傷部位確認書

工傷認定受傷部位確認書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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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受傷部位不全怎麼辦

1、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後,職工在接受治療過程中新發現受傷部位的,用人單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可以向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補充受傷部位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

(2)原工傷認定決定;

(3)醫療診斷證明。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用人單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申請後,應當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撤銷原工傷認定決定並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同時將原工傷認定決定文書收回並存檔。重新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應保持原文號不變,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因治療過程中新發現受傷部位,原工傷認定決定撤銷,重新認定”字樣。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