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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結果被推翻的概率大嗎?

工傷認定結果被推翻的概率大嗎?

工人在生產車間受傷的,一般是屬於工傷,具體傷殘程度要等經過工傷認定才知道。等工傷認定書下來後,工人對此不服的,可以在拿到認定書後十五天內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對工傷進行重新認定。那麼,工傷認定結果被推翻的概率大嗎?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工傷認定結果被推翻的記錄大嗎

在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論並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後,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在這裏,需要注意三點:

1、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指的是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或工傷職工所屬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能力鑑定的初次申請是他們中的一方所提出時,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未提出初次申請的他方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也應當有權提出再次鑑定申請,這是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

2、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勞動仲裁或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這種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的範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只能通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來尋求救濟。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是多久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綜上所述,工人對工傷認定書中的內容不服的,應該儘快的通過行政複議等手段救濟。如果經過複議,發現原工傷認定程序有誤、適用認定標準不對,則工傷認定結果被推翻的概率還是比較大的。這裏小編就提醒申請複議的工人,要確保資料齊全,尤其是相關證據,這樣才有利於推翻原認定結果。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