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工傷認定書一年後還能推翻嗎?
很多事情我們必須能夠分得清楚輕重緩急才不至於耽誤最佳的維權時機的,有些職工自己處理工傷事故的應急能力本身就非常弱,但是當初可能因為各種因素也沒有請律師來進行幫忙。在工傷認定書已經下達一年以後,居然在考慮的一個問題是在我國工傷認定書一年後還能推翻嗎?
一、在我國工傷認定書一年後還能推翻嗎?
對工傷認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的六十天內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辦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工傷認定的性質特點
1、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2、屬於行政確認行為。確認的結果有四種:是工傷,非工傷,視同工傷,不視同工傷;
3、屬於須申請的行政行為。“不申請,不認定”是工傷認定程序的特點;
4、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三、工傷認定書的內容
1、用人單位全稱;
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3、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4、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於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5、認定結論;
6、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部門和期限;
7、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整個工傷事故職工可以有的維權時間也就是一年而已,更不用説是對工傷認定書存在爭議的,工傷認定書不滿的話是要求在接到工傷認定書60天以後就要及時的提起行政複議的,或者三個月之內提起行政訴訟,一年以後還想推翻工傷認定書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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