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可延期嗎
我國制定的任何法律都是面向絕大多數的情況的,也就是説,法律對於一些特殊情況也有着相應的規定。我們就拿工傷認定這種事情來説,可能員工本人因為不瞭解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在向社保局提交材料的時候,才發現這件已經超過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估計本人也比較關心我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可延期嗎?
一、我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可延期嗎?
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延長?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的地點與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機關相距甚遠,用人單位無法在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情形。
如從事遠洋運輸的職工在運輸途中發生事故,要求其所在單位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確實難以做到等情形。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傷害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該條款只規定了受理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期限申請的可能性,而對職工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的申請,是否應當審查超期的理由,沒有明確規定。
三、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怎麼辦?
(一)遲認定單位要埋單
社保部門指出,逾期申請既不予認定又要自己承擔費用。
工傷申請有時間限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於24小時內通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方可報銷費用。未按上述時間辦理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二)認定申請一年內提出
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認定申請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三)60日內會給出回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及其所在單位。
在正常情況下,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是一年,如果是單位申請的話,時間是一個月之內。但是同時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對,申請工傷認定可延期嗎這一問題也作出了規定,如果遇到一些什麼特殊情況的話,需要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同意審核以後,可以適當的進行延長。不過建議大家最好在規定的時間之內申請工傷認定,否則也比較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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