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賓館死亡算不算工傷?
出差賓館死亡算不算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二款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突發疾病死亡並非因個人活動造成,從保護勞動者上應當認定為工傷。
應當注意的是,職工到外地工作不同於在單位內工作,其到外地工作的期間,應當界定為從離開單位或居住地前往目的地時起,至回到單位或居住地時止。在這個時間段內,職工的日常工作與休息時間密切聯繫不可分割,工作時間有一定的延續性,工作地點有一定的延展性,不能不分實際情況,將職工出差期間的工作時間理解為正常的上下班時間、將工作地點僅理解工作場所,進而將休息場所排除在外。
用人單位向當地人社局申請認定該員工為工傷。人社局受理後,認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做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用人單位不服該決定,進行行政複議,當地人社廳維持了人社局的決定。該員工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1.人社局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屬於工傷,該員工並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害,也沒有下落不明,故不能認定工傷。
2.律師認為,該員工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該員工到外地出差,從離開單位和經常居住地開始,均應視為工作時間。出差期間的工作地點也不能僅限於項目現場或者是辦公室。只要是在出差期間,居住在單位預定的賓館,並且沒有從事與出差學習無關的個人活動,均應視同工傷。
法院經審理後,採納了律師的觀點,判決撤銷了該地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同時撤銷了該地人社廳的行政複議決定,責令人社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員工在外地進行工作的時候,死亡是否是屬於工傷這一點的爭議比較大,因為在外地工作並不是24小時都在工作,如果員工是在外地工作單位去世的話那麼就是屬於工傷,如果員工是在休息的地方去試的話,一般來説法院很難支持員工屬於工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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