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包辦婚姻處理方式是什麼?
包辦婚姻的處理方式主要是撤銷婚姻,認定該婚姻自始無效。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包辦婚姻,也稱包辦強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者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包辦婚姻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在現實社會中,有及少數家長受封建餘毒的影響,不顧兒女反對,仍然包辦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應當嚴格禁止。
根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見》第17條的規定:“屬於包辦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原則上”是指一般的情況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變通。
根據《婚姻法》第12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綜上所述,現在仍然有很多農村的傳統家庭的父母會認為自己為孩子準備的結婚對象是最合適的,在不經過孩子的同意之後就強制要求其結為夫妻,雖然説在法律上登記且有了事實上的婚姻卻也不能認定是有效的,因為只要夫妻個人認為是包辦婚姻就可以申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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