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複議期限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最近下發了《關於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問題的覆函》的通知,覆函明確了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因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當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結論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天為期間屆滿的日期。認定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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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定工傷單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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