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傷賠償

發包方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發包方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發包方承擔哪些義務

發包方的義務:
1、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施工前的準備主要是辦好各項施工手續;做好施工現場三通一平;確定建築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等等。發包人未按合同的約定及時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的,承包方可以相應順延竣工時間,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2、按照合同的約定和誠實信用原則應在施工過程中給承包方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工程進度款、技術資料等。如果發包人遲延提供,則承包人可以要求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誤工損失。
3、配合施工的進行,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應當派駐工地代表,對工程的進度、質量進行必要的監督,及時組織對隱蔽工程隱蔽前的檢查,辦理中間工程的驗收,負責簽證,配合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法》第278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4、及時接受竣工工程並按約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工程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