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死亡1人如何處罰的?
一、建築工地死亡1人如何處罰的?
建築工地死亡一人施主要責任者、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等可能需要承擔支付賠償的民事責任,也有可能會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因為事故主要是由於建築工地項目負責人要求造成的,所以是主要責任,屬於違章指揮。直接責任者即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如違章作業人員。按照責任大小和承擔責任的不同分別認定為主要責任者、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三種。
1.直接責任者,即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如違章作業人員。
2.主要責任者,即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如違章指揮者。
3.領導責任者,即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即單位領導,安全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施工方和建設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護理費用、鑑定費、必要的交通費、住宿費。”
二、發生事故如何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合上面所説的,建築工作發生死亡情形的,那麼所存在的責任方就是施工方或者是建築方,一般需要按案件的情形來進行處罰,輕者給予民事賠償,如果嚴重是會按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一起受罰的,所以,在發生事故之後因第一時間採取救濟措施,這樣才能減輕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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