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死亡一人怎樣處罰?
一、建築工地死亡一人怎樣處罰?
建築工地死亡一人施主要責任者、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等可能需要承擔支付賠償的民事責任,也有可能會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因為事故主要是由於建築工地項目負責人要求造成的,所以是主要責任,屬於違章指揮。直接責任者即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如違章作業人員。按照責任大小和承擔責任的不同分別認定為主要責任者、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三種。
1.直接責任者,即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如違章作業人員。
2.主要責任者,即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如違章指揮者。
3.領導責任者,即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即單位領導,安全責任人。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施工方和建設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護理費用、鑑定費、必要的交通費、住宿費。”
二、建築工地上死了一個人沒有上報怎麼處罰施工單位
工地上發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工地的工長要負主要責任,安全員負次要責任。建築公司能夠及時賠償及時上報,説明工地負責人與工地安全員對事故還是負責的,對事故安全員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一般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沒有及時上報,逃避責任,引起嚴重後果的,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建築工地上若發生了意外死亡案件,負有上報意外事故職責的職員,需要在瞭解死因等事項之後,將死亡事實如實的告知下相關國家部門。若故意不上報,或者是上報時捏造事實,施工單位有可能會被責令支付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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