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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傷死亡如何賠償

法律3.21W
建築工傷死亡如何賠償
建築死亡工傷認定賠償標準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當發生工傷時個人是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這樣可以根據認定的結果來進行賠償。但是一般申請工傷認定是需要證人證言的。那麼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沒有證人證言怎麼辦呢?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證人證言只是一種證據,申請工傷認定,沒有證人證言,有單位蓋章證明的,或是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依然可以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後,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註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敍述事故發生經過),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工傷勞動仲裁的程序


(一)製作《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清單》;


(二)與用人單位聯繫,可否調解;


(三)向勞動爭議仲裁遞交《申訴書》及證據材料;


(四)準備庭前材料併到勞動仲委閲卷瞭解用人單位的答辯意見等;


(五)參加庭審;


(六)庭後和解或調解。


建築死亡工傷認定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建築工地都是一些高勞動力,高工作量,周圍的環境惡劣,安全設施很差的崗位,經常會有一些建築的附着物墜落砸傷人或者砸死人的情況。如果在該崗位工傷死亡的,家人可以得到撫卹金,慰問金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