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復發勞動合同終止怎麼處理?
一、工傷復發勞動合同終止怎麼處理?
終止勞動合同後工傷復發,用人單位依然要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其他。
1、從工傷發生開始,勞動者經歷工傷認定、勞動功能障礙評定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需要經過的時間也不是太短,建議受傷勞動者克服困難,充分利用勞動爭議一年時效的規定,儘可能在提請仲裁之前完成二次手術,以便提交明確的醫療費用證據。
2、對確實不能在仲裁前完成二次手術的,仲裁機構可參考治療勞動者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的二次手術費大致費用的建議進行調解,一次性了結。
3、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二次手術費數額進行鑑定,依據鑑定意見進行調解或裁決。
4、裁決時,將不確定的二次手術費擱置起來,等實際發生後,勞動者另行主張。這樣既不違反法規規定,又能保護好受傷職工的合法權利。
二、離職後工傷賠償怎麼辦?
離職後依然可以請求工傷賠償,工傷傷殘的,可以請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中,前一補助金是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就可以要求支付的,後二項賠償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支付的。如果在申請賠償是產生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申請行政複議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2)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還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凋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解除了勞動合同,工傷復發仍可以找原單位要求醫治和補償,不論勞動者是否離職,在工作中受工傷,都可以請求工傷賠償,工傷賠償的項目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工傷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支付給員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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