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老闆不付工資該怎麼要
一、工地老闆不付工資該怎麼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怎麼辦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勞動合同的簽約率不是很高,因此,對於勞動報酬往往是通過口頭約定,這時,一旦發生糾紛,使勞動者無法舉證勞動報酬的數額,使勞動者的權益遭受嚴重的損害。
因此,勞動合同法第11條專門做出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酣酬。
那麼對於同工同酬的定義,我們可以從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中規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不少人在工地上打工,與自己對接的很多時候都是工地老闆,但其實工地老闆可能僅僅是一個包工頭,當然也有可能是承包方。而勞動者與工地老闆之間的關係,可能是勞動關係也有可能是僱傭關係,而出現不發工資的情況,就要根據彼此之間的關係來確定該通過怎樣的方式來追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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