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做工傷鑑定能做傷殘鑑定嗎?
一、沒有做工傷鑑定能做傷殘鑑定嗎?
沒有做工傷鑑定能做傷殘鑑定。
1、按規定,超過一年沒有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部門不會再受理;
2、沒有申請工傷認定,是不能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
3、如果單位願意按工傷待遇來進行賠償是可以的,可以參照工傷鑑定標準來確定等級,進行相關的賠償金額計算。
60天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所以工傷認定書一般60天就可以出來。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程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工傷保險條例》的第14、15條中具體列舉了職工認定為工傷的10中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種的,都認定為工傷。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職工因犯罪、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或者因醉酒導致傷亡的,或者自殘、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二、申請工傷認定有時效限制嗎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對於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後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對於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係的確認、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於6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當代的社會,發生了工作性的傷害之後應當第一時間通知用人單位,然後由用人單位負責進行工傷認定的申請,並且也需要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當然了,這是有先後順序的規定的,只有成功地認定為工傷,才能夠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這些環節都是必須要經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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