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鑑定結果有懷疑怎麼辦?
職工在工作崗位上遭遇到人身傷害時,應該儘快要求單位進行工傷認定,這直接關係到是否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一般情況下,勞動保障部門接到認定申請後,會在60天內完成,並出具工傷認定書。有時候,職工可能對工傷認定書的內容存有異議,那麼對工傷鑑定結果有懷疑怎麼辦?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瞭解。
一、對工傷鑑定結果有懷疑怎麼辦?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第五十五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一方對工傷中涉及的勞動能力等級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一方對於工傷中涉及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工傷鑑定書多久可以出具?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程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鑑定須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複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由此可見,職工拿到工傷認定書會,如果對工傷鑑定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十五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再次認定的申請。或者提出行政複議和訴訟。申請再次認定的時候,職工應該確保提交的資料齊全,包括原認定書、醫療診斷證明、勞動合同等資料,再次認定的期限和第一次一樣,最長也是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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