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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材模具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東莞市****鋼材模具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有限公司一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鋼材模具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深中法商終字第18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鬆崗街道燕川XX部工業園H1、H3、H4,組織機構代碼:797957XX3。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定代表人:吳東方,經理。

委託代理人:易建國,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戴偉敏,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律師。X屏工業區13號,組織機構代碼:686371745。

法定代表人:賴慧軍,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張玉春,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託代理人:鄧宜容,四川西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東莞市****鋼材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2)深寶法民二初字第18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公司於2011年4月12日、5月6日和5月24日分別向****公司發送了編號為C1040135、C1050048和C1050394的《採購訂單》,向****公司採購“A328VMR-精料”鋼材。在上述《採購訂單》中,****公司以備註的形式對採購的鋼材作出説明。其中在編號為C1040135《採購訂單》的備註欄中註明“0759模仁/含熱處理和壓鑄壽命需達10萬模”的內容。編號為C1050048和C1050394的《採購訂單》也分別以備註的形式註明“0759-2模前模仁0759-2模後模仁”、“628004008800前模仁628004008800後模仁”。****公司收到****公司的上述《採購訂單》後,分別在2011年4月16日、5月8日和5月26日按三份《採購訂單》要求的規格型號、重量向****公司交付了鋼材。另在2011年8月23日,****公司再次按編號為C1050048《採購訂單》的內容向****公司交付鋼材,並在相應的《送貨單》上註明為“補料”。

****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公司供應的鋼材存在質量問題,具體表現在使用該鋼材製作的模具上出現開裂的情形。****公司為證明該主張,提供了一份由“東莞市xxxx處理廠”出具、落款日期為2012年2月29日的分析報告,該份分析結果顯示所檢測鋼材的碳、硅、釩偏低,錳、鉻、鉬偏高。“東莞市xxxx處理廠”所作的分析報告是基於****公司的委託,相關檢測樣品的提取也是由****公司提供,****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分析樣品的提取過程。在本案訴訟中,****公司申請對****公司供應的鋼材進行質量鑑定。本院對****公司的鑑定申請予以准許後,組織雙方至****公司確認、提取鑑定所需的鋼材樣品。****公司所指認的鋼材本身沒有供應商的標識,****公司據以確認鋼材是****公司所供應的理由是模具型號與向****公司發送的《採購訂單》顯示的型號相符。在****公司,本院從標記為“0759-1”的模具上提取到部分鋼材樣品,並當場進行了封存。根據****公司、****公司協商選擇,本院委託位於xxxx大學的廣州xxxx有限公司對提取的鋼材樣本進行鑑定。廣州xxxx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託後,作出了《鋼材標的物鑑定報告》。鑑定意見認為,標的鋼衝擊韌度的結果還不到正常情況下的1/4,這樣的鋼材製造的模具脆性開裂傾向性極高,標的鋼樣的組織和性能均不合格。本院將該份《鋼材標的物鑑定報告》送達給****公司、****公司雙方後,****公司、****公司分別以書面形式向本院出具相應的質證意見。其中****公司對該份鑑定意見無異議,****公司則認為鑑定的檢材不能確認是****公司所供應,因此鑑定意見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公司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公司無需向****公司支付貨款344116.1元;2、判令****公司賠償****公司損失2115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公司負擔。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公司對雙方之間存在的關於鋼材的買賣合同關係均無異議,對該部分事實該院應予確認。****公司作為買受人,主張****公司供應的鋼材存在質量問題,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綜合****公司、****公司在本案中的觀點,本案爭議的問題在於由廣州xxxx有限公司作出的《鋼材標的物鑑定報告》是否能夠作為證實****公司供應鋼材存在質量問題的證據。****公司、****公司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公司交付的鋼材並未封存過樣品。****公司所購買的鋼材上也沒有能夠區分不同供應商的標識。****公司、****公司由在****公司所提取的鋼材樣品,取自制作完成的模具。該模具標註的型號雖與****公司發送給****公司的《採購訂單》顯示的模具型號相符,在****公司並非****公司唯一鋼材供應商的情況下,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所提取的鋼材樣品屬於****公司所供應的鋼材。綜合上述情形,在不能確定檢測樣品與****公司存在關聯性的情況下,《鋼材標的物鑑定報告》不應作為證實****公司交付的鋼材存在質量問題的依據。因此****公司以****公司交付的鋼材存在質量問題而提出的其不向****公司支付貨款,以及****公司應向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9356元,鑑定費12000元,合計21356元,由****公司負擔。

****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支持****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二、一、二審案件訴訟費用由****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如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一、關於雙方鋼材標的物的訂購、交付、模具製作及一審法院取樣過程。****公司及****公司在本案一審及****公司另案起訴****公司的(2012)深中法商終字第1503號案件(該案已中止訴訟)中均確認以下事實:****公司分別於2011年4月12日、2011年5月6日、2011年5月24日以編號分別為C1040135、C1050048、C1050394的訂單向****公司訂購鋼材用於製作0759-1模仁、0759-2模前後模仁、628004008800前後模仁;2011年8月23日,****公司再次以編號為C1050048訂單向****公司補交同規格的鋼材一份,並在相應的《送貨單》註明為“補料”,****公司的送貨單上註明的“產品名稱”、“物料編號”、“規格”、“重量”、“單價”等均和****公司的採購訂單內容一一對應。從以上採購及交付過程可以看出:****公司交付的鋼材用於製作成了一套0759-1模仁,兩套0759-2模前後模仁(補料後又做了一套),一套628004008800前後模仁。現****公司處有在模具身上銘刻着0759-1、0759-2、8800編號且開裂的模具四套。一審中,主辦法官在雙方均到場的情況下,從標記為“0759-1”的模具上提取鋼材進行鑑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在封存的樣品上簽名確認。從****公司採購訂單、****公司的送貨單等均可以明顯看出0759-1、0759-2、8800模具的鋼材系****公司供應。****公司在取樣時並未對檢材提出任何異議,但當不利於****公司的鑑定報告出來後,卻以“鑑定的檢材不能確認是****公司所供應”為由,不認可該鑑定報告,實屬推卸法律責任。且****公司也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供應鋼材用於製作成其他編號的模具。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因此,即使一審法院認為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來使用,其也應該進行重新鑑定,而不能據此直接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三、一審中,****公司請求對相應的制模費用進行鑑定,一審法院並未做任何處理,程序明顯違法。

被上訴人****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且適用法律正確:一、針對被答辯人提出雙方鋼材標的的訂購單、交付、模具製作及一審法院取樣過程問題:首先所謂訂購單、交付、及模具製作跟本案並沒有任何聯繫,怎能以此來做為定案依據,****公司只是出售鋼材給****公司,至於****公司製作什麼產品與****公司無關。更何況在****公司通過法院起訴****公司索要貨款時,****公司從未提出質量問題。而通過已經中止訴訟的(2012)深中法商終字第1503號案件明顯看出,****公司是假借質量問題而達到故意拖延付款期限從而妄想賴帳的目的。****公司所説有質量問題的模具都是其單方主張、單方製作,根本沒有經過****公司確認。其次,關於一審法院取樣問題。****公司提出質量鑑定系在一審開庭之後(已超過舉證期限),而一審法院組織取樣系在2012年12月底,取樣的地點本來應該在****公司,而****公司已經人去樓空,但一審法官直接讓****公司前往東莞市東坑某處,在一個放滿報廢模具的倉庫進行取樣,最重要的是該模具材料根本就不是****公司出售的。無奈之際,****公司通過多次電話、書面投訴至原審法院,該案整個審理期限遠遠超過兩個普通程序後才出此判決。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內容與本案無關聯性,因為該鑑定的物品根本就不是****公司所出售,所以無論怎麼鑑定,也無論鑑定結果如何,與****公司有無任何干系。

本院認為,本案是一起因買賣合同引起的產品質量糾紛。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包括:一、****公司供應給****公司的鋼材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二、涉案鋼材的質量問題與****公司所主張的模具開模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如何確定損失數額。****公司主張原審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所出具的《鋼材標的物鑑定報告》已認定****公司供應的鋼材存在質量問題,並據此要求****公司賠償損失和無需支付涉案貨款;****公司則認為鑑定機構所提取的鋼材樣品未經其確認,該鑑定報告不能作為認定****公司供應的鋼材存在質量問題的依據。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以不能確定檢測鋼材與****公司之間存在關聯性為由認定《鋼材標的物鑑定報告》不應作為****公司所供鋼材存在質量問題的依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及合法權益,本案應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2)深寶法民二初字第188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深圳市****有限公司預交的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356元,本院予以退回。

審判長 翁豔玲

審判員 琚虹

審判員 何溯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 李東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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