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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申請異地工傷鑑定?

怎麼申請異地工傷鑑定?

在實踐中,根據具體工作性質的不同,職工上班的地方可能和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樣。如果這種情況下,職工發生工傷的,在申請工傷鑑定方面應該怎麼進行。對於異地工傷鑑定的內容,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異地申請工傷鑑定,應根據具體情形而定。

1、參加工傷保險,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按參保地標準賠償;

2、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生產經營地標準賠償。

根據當前法律規定,農民工自己不能自行選擇認定工傷的地點,由於地區經濟發展不同,用人單位很可能因為這種過錯而獲利。目前在計算工傷待遇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都是以職工本人工資為計算基數。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因此,如果因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而由事故發生地認定工傷,用人單位支付給工傷職工的賠償基數是受事故發生地職工平均工資數額限制的。在事故發生地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平均工資水平的情況下,對工傷職工來説是極為不利的。單位因為違法,反而能獲利,這是當前法律的窘境。今後的立法修改,在單位未買工傷保險的情形下,應賦予農民工認定工傷可以自由選擇是在生產經營地還是公司註冊地,以糾正因違法反而獲利的怪邏輯,切實保護勞動者者的權益。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就是説,我國現行的工傷認定原則是以統籌地優先原則。

所以,職工在異地發生工傷的,對於怎麼申請工傷鑑定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根據法律的具體規定進行。根據上文的規定,異地工傷鑑定主要需要區分兩種情形,希望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對您瞭解相關的規定有一定的幫助。如果您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

標籤:工傷 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