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後工傷鑑定怎麼申請呢?
工傷鑑定標準是根據勞動法來作出的,但是勞動法只保護勞動者,不包括退休職工,所以説,只要用人單位職工退休之後就不再受到勞動法的保護了,60歲後工傷鑑定要根據什麼來做呢,很多人是根本不知道的,但是這些又涉及到個人利益問題,所以下面就由小編來告訴大家。
60歲工傷,如果是農民工的話,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傷殘鑑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滿60週歲的,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
在司法實踐中,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雙方只能勞務關係,由於不存在勞動關係,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受害人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用人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兩者之間的關係實際上形成了僱傭關係,所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奚曉明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第97頁對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應如何認定做了詳盡分析,作出結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為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
既然不以“超過退休年齡”來劃分,那麼根據“退休年齡”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之間的關係,可以進行如下分類:
第一種是超過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第二種是超過退休年齡,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所以,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為勞務關係;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為勞動關係。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係的,應當依法認定工傷。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60歲後工傷鑑定的相關標準,職工在滿了60歲之後,嚴格來説已經達到了勞動法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是也是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只是説申請認定只能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來申請而不能根據勞動法來確定,因為退休之後就不在勞動法所指的勞動者的範圍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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