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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異地發生工傷的時候工傷鑑定可以異地做嗎?

在異地發生工傷的時候工傷鑑定可以異地做嗎?

我國很具有特徵的一個現象就是城鎮化。而且由於各地工作的不同需求,加班出差是非常常見的。因此如果在異地加班或者出差的時候發生意外受傷了,屬於工作原因的話就可以認定為工傷。那麼,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工傷鑑定可以異地做嗎這個問題。

一、工傷鑑定可以異地做嗎

應當在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和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沒用的在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參保地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用人單位沒有參保的,應當按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有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初次鑑定,其它鑑定機構鑑定結論不具有法律效力。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七、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註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應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建築施工企業按項目參保的,應在施工項目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工傷鑑定內容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也稱勞動鑑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鑑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鑑定問題。

關於工傷鑑定可以異地做嗎,法律其實對此並沒有強制的限制,但是異地的工傷鑑定和本地的肯定會有一定差異,而且是否異地做還要看具體的情況。可以明確的看到,一般情況下還是不建議在不相干的異地進行工傷鑑定的。更多知識請諮詢本站律師。

標籤:異地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