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做完怎麼申請傷殘鑑定?
工傷認定有一套嚴格的程序,職工做工傷鑑定只是明確工傷,要想了解具體的傷殘情況,職工還要在工傷鑑定之後進行傷殘鑑定。這樣一來,工傷認定的程序才算完整。根據最終確定的傷殘等級,職工可以享受到不同標準的工傷保險待遇。那麼工傷鑑定做完怎麼申請傷殘鑑定?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的説法。
一、工傷鑑定做完怎麼申請傷殘鑑定?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申請傷殘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1、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2、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3、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現在,大家應該知道了工傷鑑定做完怎麼申請傷殘鑑定。職工做傷殘鑑定應該在工傷鑑定後三十天內提出申請,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交傷殘鑑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書等資料。委員會受理後,會組織專家進行鑑定,如果不是很複雜的話,一個月就可以出具傷殘等級報告,這時,職工就可以憑藉報告及工傷認定書向單位提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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