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期間有無工資?
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後,最關心的往往是兩個問題,一個是傷情是否嚴重,能否正常恢復或者後續會有什麼影響,另一個就是能否申請工傷賠償,怎麼辦理、能賠多少,大多數職工的工資都是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但在工傷治療和申辦工傷賠償期間不僅沒有收入,還要支付不少的費用,因此,許多人都會產生疑問,工傷鑑定期間有無工資呢?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3、職工工傷鑑定期間是否發放工資需根據停工留薪期是否期滿確定。停工留薪期一般在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中有明確説明。若工傷職工還處於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按原工資待遇支付工資,原工資是指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停工留薪期已期滿:
(1)如勞動者構成七至十級傷殘,則勞動者應當恢復上班提供勞動,若未上班的則用人單位可不發放工資。
(2)如勞動者構成五六級傷殘,應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勞動者有在安排的工作上崗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不用額外支付工資。
(3)如構成一至四級傷殘,則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此時應享受工傷賠償待遇。用人單位可不用額外支付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未繳納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支付。
綜上所述,關於工傷鑑定期間有無工資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傷職工在治療康復時屬於停工留薪期,時間一般在一年以內,經有權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兩年,如果職工在進行工傷鑑定時仍處於停工留薪期間,則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否則停工留薪期滿用人單位可不予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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