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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工傷復發的處理規定是什麼?

工傷鑑定後工傷復發的處理規定是什麼?

在工作中,往往會因為一些不起眼的小事導致工傷事故的發生。最讓人擔心的是工傷復發的風險。而很多人仍然對於工傷申請等的相關規定都不太清楚。那麼,工傷鑑定後工傷復發的處理規定是什麼?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工傷保險條例》(2011)中關於工傷鑑定後工傷復發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工傷鑑定後工傷復發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工傷鑑定後工傷復發的處理規定是什麼的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我國法律規定在鑑定後工傷復發的,如果還需要治療,相關治療費用仍然由工傷保險機構承擔。

標籤:工傷 復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