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是不是要等剛釘取了以後才能做?
在遭受工傷之後要在什麼時候進行工傷認定好勞動能力的鑑定比較好很多人都存在疑惑,每個人遭受的工傷也都各不相同,工傷保險的存在是社會保障制度完善的表現,為了更好的保護大家的合法權益,小編將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告訴大家工傷鑑定是不是要等剛釘取了以後才能做?
一、工傷鑑定是不是要等剛釘取了以後才能做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工傷職工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取鋼釘的,未取鋼釘傷情尚不穩定,需要取出後再進行鑑定;不需要取鋼釘的,傷情相對穩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即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因此,不存在取出還是不取出等級高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二、工傷鑑定大約需要多少時間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設 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 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三、發生工傷後申請鑑定的時間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綜上,小編告訴了大家工傷鑑定是不是要等剛釘取了以後才能做,還告訴了大家工傷鑑定需要多長時間以及發生工傷之後最佳的申請鑑定時間,當然,小編還是建議受到工傷的職工積極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及時申請,不要一拖再拖,因為有些工傷只有在一定時間內申請鑑定才能最大程度的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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