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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是否等鋼釘取掉再做?

工傷鑑定是否等鋼釘取掉再做?

在工作中很容易發生工傷事故導致傷殘,事故發生後工作人員不知道工傷鑑定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進行工傷鑑定有哪些相關流程,能否取得應得的賠償。那麼,工傷鑑定是否等鋼釘取掉再做?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與大家分享一下。

一、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工傷職工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應當取鋼釘的,未取鋼釘傷情尚不穩定,需要取出後再進行鑑定;不需要取鋼釘的,傷情相對穩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即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因此,不存在取出還是不取出等級高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二、工傷事故鑑定程序和有關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

1、 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發生後要做兩件事,即工傷及傷殘等級的認定和鑑定,這分別需要兩個程序和兩個部門完成。 其中工傷的認定特別重要。工傷手指骨折賠償標準是沒有對應的,對應的只有傷殘認定結果。

2、 你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你應當儘快,在發生事故傷害後30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是不會那麼積極的甚至根本就不想申報。按規定勞動者個人是可以申報的。

3、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按規定要提交下列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4、工傷認定是決定下一步是否能享受工傷保險及其待遇的重要一步,要抓緊去做。按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5、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賠償多少,要按勞動能力鑑定的等級確定。

6、 要提醒你的是,按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別讓單位侵害了你們的合法權益。

7、《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有關工傷精神賠償的具體規定

有人依據工傷是沒有精神賠償的。認為若工傷精神賠償貫徹過錯責任原則,勢必造成混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既然《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中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以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以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為由,駁回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然而,《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解釋》(2004):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依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在職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其精神損害賠償未獲支持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應當按照民事法律規定裁決用人單位是否予以精神賠償。雖然,《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職工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實際上也就是殘疾賠償金,但殘疾賠償金並不是精神損害賠償,故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應根據過錯原則,來判斷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進行裁判。

2、從法釋[2003]20號法條邏輯上講,殘疾賠償金不是精神損害賠償。雖然法釋[2003]20號第十八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法釋[2001]7號予以確定,而法釋[2001]7號第九條又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在邏輯上給人一種殘疾賠償金應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感覺,但法釋[2003]20號第十七條又規定了殘疾賠償金。如果認為殘疾賠償金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話,法釋[2003]20號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就不會作此分立條文式的規定,否則就會產生邏輯上的矛盾。此外,法釋[2003]20號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皮當按照《民法通則》第—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這一條更是明確地將殘疾賠償金認定是物質損害賠償金,而不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其次,從其法律規範看,殘疾賠償金不是精神損害賠償。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在第十六條規定了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等賠付項目。

在第二十二條還明確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可見.殘疾賠償金不是精神損害賠償。此外,2010年4月29日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已經明確將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撫慰金分開。

3、工傷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其實質是工傷賠償能否適用民法的問題,而這個問題的實質就是勞動法與民法的關係。廣義上的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其他社會關係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勞動法》、《工會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法規。因此,民法及其他法律中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規定本身就是勞動法的一部分;勞動法與民法是特殊法與一般法的關係,勞動法是特殊法,民法是一般法。勞動法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安全生產法》第48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也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均規定工傷職工除依照工傷保險法規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外,仍有權依照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賠償責任。從上述法律規定中不難看出,民事法律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工傷事故關係。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其中當然包括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

綜上所述,應該在鋼釘取出,病情穩定後才能進行工傷鑑定。如果不取鋼釘,等到停工留薪期滿時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傷殘嚴重者還可以要求企業做出精神賠償。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工傷鑑定是否等鋼釘取掉再做?的法律知識,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詳細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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