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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做了工傷鑑定需要經過多久才能夠拿到結果?

在當代這個社會,是一個非常快速的時代,不論是工作還是學習什麼都是快節奏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即使是工傷需要鑑定,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都是比較着急的,因此許多人想知道今天做了工傷鑑定需要經過多久才能夠拿到結果?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今天做了工傷鑑定需要經過多久才能夠拿到結果?

一、今天做了工傷鑑定需要經過多久才能夠拿到結果?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工傷鑑定結果應在員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之後的60日內下達,如遇到專家組出現爭議的情況可延遲30日下達。如單位或受傷職工本人對鑑定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首先工傷鑑定什麼時候能夠拿到取決於你什麼時候進行申請,也就是説你申請的越早那麼就能夠儘早的拿到鑑定結果,其實專業機構進行鑑定的時間是60天,期間如果有特殊情況也可以延遲30天。

二、工傷傷殘鑑定程序: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於每週一、二、三、五來做鑑定。

3、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鑑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鑑定。

4、鑑定辦於每週四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

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1、申請時效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用人單位書面申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五)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

(六)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

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鑑定書。

(七)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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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