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遭受工傷後,如何進行工傷鑑定
員工要求工傷賠償,首先要做工傷認定,然後進行工傷鑑定,而工傷鑑定直接關係到工傷賠償的具體數額,因此工傷鑑定流程顯得尤為重要。工傷鑑定流程需要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然後是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就該材料和實際情況進行審核,並作出工傷鑑定結論,那一般員工遭受工傷之後應該怎麼進行工傷鑑定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1、什麼是工傷鑑定?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意外事故和職業病造成的傷殘或死亡。所謂“傷殘”,是指遭受上述傷害或職業病之後,雖經醫治療養,仍不能完全復原,以致身體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包括五官、肢體缺損和智力喪失兩大類。傷殘表現為永久的,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遭受工傷的員工主張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工傷鑑定、賠償三個階段,其中工傷鑑定又稱為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2、員工遭受工傷後,如何進行工傷鑑定
申請工傷鑑定的程序一般為:
1)到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並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鑑定。
2)因工傷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而申請的等級評定或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3)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4)受傷嚴重的,還可以由社會保障科介紹,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鑑定。根據工傷鑑定結果,受傷人員可以獲得相應補償。
在申請過程中,如果遇到所在企業不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鑑定的,那麼傷者應當憑藉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係,才可辦理工傷鑑定。因此,在此提醒大家,在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一式兩份,自己存留一份。這樣在出現糾紛後,才能切實保障自身的權益。
一般在做了工傷認定之後,確認屬於工傷事故,那麼就需要儘快的進行工傷傷殘鑑定,往往需要根據鑑定的傷殘等級,才能知道應該按照什麼標準來對受傷勞動者做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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