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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分立後工傷待遇怎麼判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分立後工傷待遇怎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