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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工傷待遇

員工試用期工傷待遇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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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工傷待遇是怎樣的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張三即屬於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而且張三受傷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的相關情形,故應認定張三系因工負傷。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該公司沒有與張三簽訂勞動合同,也屬違法行為,公司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工傷待遇,更是於法無據。由此可見,職工的工傷待遇應從勞動關係形成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