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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相逼退員工怎麼辦

如果公司採取侵害勞動者權益、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單方調整勞動者崗位、降低勞動者待遇等方式逼迫員工辭職,則屬於違法行為。
員工如果認為公司的違法安排或者不合理待遇,員工可不予接受,也可向當地勞動局投訴,請勞動局督促公司整改。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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