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現辭退員工不給補助怎麼辦?
一、公司變現辭退員工不給補助怎麼辦?
公司變現辭退員工不給補助可以由勞動者本人來進行一定的投訴舉報,或者説是上一級主管部門來進行投訴,公司主動辭退職工,不僅對公司還是對職工,都是一個悲傷的話題。但是公司主動辭退職工,但是對於絕大多數公司來説,是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公司戰略調整中,公司主動辭退職工、裁減職工是為了公司的未來的發展。公司辭退處理不好,對公司未來的發展會產生不利影響。
據瞭解,公司主動辭退職工中,基本都是勞動者出現了錯誤的,甚至是違法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公司是會主動辭退職工。但是一些企業的管理者也會存在這樣的錯誤,只不過錯誤不大而已。但是有的企業管理者對於辭退員工的規定並不熟悉,甚至是有錯誤的觀念,比如,有的企業管理者在試用期隨便把試用期的職工辭退了。反之我們可以列舉看似正確的辭退情況來做分析。比如説,是職工違紀,這時企業管理者可以主動辭退職工;但是還是要符合相關的程序的。只要是公司給被辭退的職工經濟補償金並且要在辭退前提前一個月通知,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管理者可以主動辭退職工。
我們從中都可以看出,這些都是對不正確的做法。在企業的實際管理中是應當避免和防止的。實際中我們常常可以看到,許多由於企業管理者不懂辭退的規則辭退員工而引起的勞動仲裁或者是訴訟糾紛。這就告誡我們能在企業的管理中要特別注意辭退員工的規定。
二、違法的公司主動辭退職工主要表現為下面具體情形:
(1)、公司主動辭退職工職工事實依據不充分的情形;
(2)、公司主動辭退職工職工法律依據不準確的情形;
(3)、公司主動辭退職工職工操作程序不合法的情形。
我們可以看出三種違法的公司主動辭退職工,往往會給給公司帶來不利影響。
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下面情形:
(一) 對於勞動者和公司通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雙方完全遵守着;意思自治原則。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勞動者所在公司如果協商一致,就可以自願解除勞動合同。
(二)第二種情況就是用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種情形想又分不同的情況:
1、用人公司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a、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認定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b、勞動者在僱傭期間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情形,又或者是用人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
c、對於嚴重失職等,總之給所在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是可以被動單方辭退的;
d、對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不是歧視,而是一個人的信譽)情形等。
在當代社會公司是需要對於員工做出一個交代的,比如説如果員工存在這一些重大的過錯,需要辭退情況之下,也需要將所有的理由都説明清楚,這樣才能夠進行一定的辭退,否則的話那麼面臨着辭退的現象,就需要進行一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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