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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全職一邊兼職是否違法

一邊全職一邊兼職是否違法
律師解析:兼職不違反勞動法。
兼職主要適用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而對全日制勞動者的兼職則有嚴格限制。
全日制勞動者做兼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如我國《國家公務員法》禁止國家公務員進行兼職;《公司法》禁止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理人員兼任同類企業的職務;
二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禁止勞動者兼職;
三是兼職沒有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利益,沒有對完成本職工作造成影響;
四是單位知悉後沒有責令其停止兼職。
我國有關勞動法律法規雖然沒有對“兼職”作禁止性的規定,但還是傾向支持用人單位反對勞動者在外兼職。《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2款第4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更是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