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否應包含加班費
一、經濟補償金是否應包含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如果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對比,可以看出,此法條特意把(五)加班加點工資和(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剔除掉了。不存在“等貨幣收入”墊底的理解,這裏的“等貨幣收入”是指且僅指前面提到的四種工資。如果包括加班費,這裏肯定要列舉出來的。這是從語法上理解。
此外,從情理上理解,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在正常工作時應該得到的工資。這裏的正常工作是指,正常的工作條件、正常的工作時間、正常的工作強度。加班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且加班有專門的加班費來補償。所以,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不應包括加班費。
但是。正如樓上所言。如果有的企業鑽法律的空子,常年要求員工加班加點,並特意把基本工資定得很低,把正常的月工資以加班費的名義發放。這種情況下,則應該重新考慮真實月工資的認定。這是非正常情況。不能用特別代替普遍,用非正常代替正常。
綜上,在正常情況下,經濟補償中不包括加班費。
二、經濟補償金應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這與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實際的工作年限掛鈎。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若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不滿6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要是工作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的話,則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而要是工作在一年以上,那每工作一年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支付12個月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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