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的平均工資不包括加班費嗎
一、經濟補償的平均工資不包括加班費嗎
在計算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時不應將加班工資包括在內。
第一,經濟補償從性質上看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為彌補勞動者損失或基於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故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
第二,加班工資系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所獲得的報酬,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報酬。
第三,從原勞動部《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來看,也應認為經濟補償金不包含加班費。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計入加班工資,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情況,該部分的“加班工資”仍應計入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二、經濟補償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嗎?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2、超過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在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內,比如2.5倍,就不會受十二年的限制,這時勞動者可以拿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超過的部分就有可能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上,這部分還是要納税。
基本上經濟補償金涉及到的都是非員工主要責任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是員工主動辭職、主動提出協商解除、故意違反公司規定等情況,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按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來計算的,有時候涉及到金額還是挺高的,可能是平時工資的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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