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剔除加班費嗎?
一、經濟補償金剔除加班費嗎?
經濟補償金不包含加班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如果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對比,可以看出,此法條特意把(五)加班加點工資和(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剔除掉了。不存在“等貨幣收入”墊底的理解,這裏的“等貨幣收入”是指且僅指前面提到的四種工資。如果包括加班費,這裏肯定要列舉出來的。這是從語法上理解。
此外,從情理上理解,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在正常工作時應該得到的工資。這裏的正常工作是指,正常的工作條件、正常的工作時間、正常的工作強度。加班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且加班有專門的加班費來補償。所以,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不應包括加班費。
1、《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税,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綜上所述,經濟補償金是剔除了加班費的,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是不包括加班費的,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加班並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所以在經濟補償費當中不包括加班費,應該額外的對加班費進行計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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