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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員工工資如何發

試用期的員工工資如何發
律師解析:試用期的員工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