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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盡撫養義務的證明

法律1.08W
不盡撫養義務的證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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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不盡撫養義務

父母沒有從物質上、生活上對子女進行養育和照顧,如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就算未盡撫養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