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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如何結算

試用期工資如何結算
律師解析:由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勞動者當月的實際工作天數來按月結算。
用期工資規定只要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就可,但由於對80%相對應的概念又出現疑惑,很多企業對這條
規定本身又有兩種不同的理解:
這80%僅是針對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還是也針對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