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這是明確規定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與三期婦女的勞動合同。以下的情形除外: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對特殊員工的特殊保護。只有兩種情況下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一個是員工本人提出,或者説跟員工本人協商一致。第二種情況下,員工本人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受法律特殊保護的。
懷孕員工處於一種特殊期,國家對於這樣的情況給予了特殊的保護。但是這種特殊保護並不是絕對的,在懷孕員工有重大違紀或者違法犯罪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解除與之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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